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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保供、粮食储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应经济热点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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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保供、粮食储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应经济热点

2021-11-16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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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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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题:能源保供、粮食储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应经济热点

新华社记者谢希瑶、安蓓

能源保供稳价形势如何?粮食储备供应是否充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怎么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近期经济热点。

能源保供稳价成效日益显现

孟玮介绍,随着煤炭保供稳价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成效日益显现。

煤炭产量较快增加。10月份全国煤炭产量3.6亿吨,同比增长4%。从调度情况看,11月以来煤炭产量仍在稳步增长。

电厂存煤持续提升。10月份以来,统调电厂供煤持续大于耗煤,存煤加快回升。11月14日,电厂存煤1.29亿吨,月底有望超过1.4亿吨,目前可用22天。其中,东北三省统调电厂存煤超过1400万吨,可用天数达到31天。

煤炭期现货价格大幅回落。10月19日以来,郑商所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连续多日下跌,11月15日收于809.6元/吨,较10月19日高点下跌59%;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现货平仓价降至1095元/吨左右,降幅超过1000元/吨,晋陕蒙主产区煤矿坑口价降至900元/吨以下。

受前期全国大范围寒潮天气影响,一些北方地区提前供暖,11月7日以来全国天然气日供应量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比去年同期增加约1亿立方米。

“受当前全球天然气供需形势紧张、气价暴涨影响,今年供暖季全国天然气供需总体紧平衡,高峰时段部分区域供需矛盾可能较为突出。”孟玮说,将综合采取有序动用管存气、启动地下储气库开采、定向增供燃气发电等措施,保障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

进一步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

孟玮说,预计今年全国粮食产量将连续7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为国内粮食市场供应奠定坚实基础。

“从粮食储备供应看,总量充足。”她介绍,政府储备规模稳中有增,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企业商品库存增加较多,小麦和稻谷商品库存均同比增加50%以上,防范风险能力有效增强;36个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天及以上市场供应量。

孟玮表示,为确保粮食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奖补力度,让农民种粮有钱挣、让主产区重农抓粮不吃亏;坚持分品种分区域施策,灵活安排政策性粮食投放,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调控;指导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企业把握好轮换节奏,切实发挥储备吞吐调节作用;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改善进口商品供给,推动国内市场供给优化。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通报虚拟货币“挖矿”监测和整治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孟玮表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孟玮说,下一步,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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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矿业权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矿产业资源使用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2018年11月,张掖率先完成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注销工作。 [1]中文名矿业权别    名矿权包    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含    义矿产资源使用权目录1由来2分类3交易4法律概念5概念分歧6界定方法7法律关系8依法治理由来播报编辑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分类播报编辑矿业权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交易播报编辑矿业权交易包括两类:出让与转让。矿业权的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法律概念播报编辑矿产资源能够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是一种法律上的物。法律不仅规制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物,也需要对自然界的物进行规制,尤其是在其进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和消费系统之中。作为物的矿产资源在进入这个生产和消费系统中时,体现着人类对物的效用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关系着人和人间的巨大利益。法律在这种巨大的利益关系中,不可能漠然视之。分析文献可知,在矿业领域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长期以来,在矿业经营、资源管理、法学研究中人们用不一致的概念体系分析和表达着相关权利。矿业在人类文明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将矿业与法律联系起来、与权利联系起来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矿业权概念的形成和确定的过程,就是矿业相关权利在社会中生长和发育的过程。多数法学研究者用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一对概念来分析和表达矿业中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文中可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对其含义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基于国家的明文规定,法学界在对矿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时,通常也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学理的探讨。在这两个概念中,法学界人士似乎更加青睐采矿权这个概念,多数民法教材在物权部分的叙述中往往提及采矿权这一概念,并试图通过这个概念来说明一些特别的物权的存在。对于探矿权,多数民法学者没有进行过系统论述。但对这两个概念的上位概念却始终没有一个多数人认可的概念,在矿业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表述。在论及矿业相关权利时,学者们通常使用矿业权或者矿权这两个并没有被相关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解释,但是却被学者所广泛采用的概念。多数学者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认为矿权是矿业权的简称。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有不同内涵和外延,在使用上进行排他使用,也就是只使用其中一个。下面介绍和分析一些学者的概念:《论矿业权出让的法律原则》中认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依法经国家批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将矿产资源加工成矿产品进行销售,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现行矿权法律制度实施的反思和建议》中认为:“矿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即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上两位学者认为矿业权和矿权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并且认为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可以说国内多数学者是在这一理解层面上使用矿业权和矿权两个概念的。但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并不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简单相加。他们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有些学者把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再加上采矿权而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还有学者认为,矿业权的概念和矿权的概念不能互换,并且认为,在与矿相关权利中研究中,采取矿权的表述最为合适,也最能概括因矿这一特定物而产生的权利群。矿权是指因矿而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矿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和总称,矿权包括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2023年4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3]概念分歧播报编辑与矿业有关的权利概念在使用上的分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矿业的大发展却是工业革命以来的事情。对于矿物的开采规模与开采范围随着人类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进步。人类从早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扩大到了包括几乎所有上百种有色金属的开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隆起和矿业内部的不断分工细化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形成。上层建筑变化往往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发展也往往滞后于经济领域的变化,所以在法律规制中往往出现空白点。在逻辑顺利上说,先有矿业,然后有矿业法律,就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法律条文和法学概念的产生顺序中,有时候前者产生在前,有时候后者产生在前。作为利用法律来调整利益和管理国家的并且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统治者来说,在制定一部法律的时候,不会过多的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现有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性,他们往往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创设一些概念来构成所立法律中的概念。而这些被立法者所创立的概念往往被法学研究者在学理上所诟病。在对同一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中,当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先于法学研究者的通用概念而产生时,学者们往往借助已有的条文中的概念来研究某一事物、现象或者行为。而在这时,条文中的概念的确定性和学理研究的随意性往往产生冲突。学者们发现,自己所充分论证的概念体系在立法者看来只是功利的选择了几个实践中急需的概念而已。而这时要想使条文中的概念与自己创设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已经没有可能。矿业法律的相关概念上的分歧就是如此。矿(业)权这一概念在中国很早就被人们所使用。清朝末年的洋务运动使中国开始实行工业化发展道路,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矿产资源需求量的迅速增加,由于矿业活动的发展,1898年10月制清政府订出《路矿章程》22条,该章程提出了矿(业)权概念,界定了地权、矿权的区别,这个章程可以说是中国矿业法规的开始。在其后的中华民国时期,矿业方面的法律在进行了适当和必要的修改后,基本上继承了清末的矿业法律制度。建国后,1950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该法基本继承了民国时期的《矿业条例》,允许私人取得矿(业)权,但明显禁止了矿(业)权的私人自由转让。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基本消灭了私人所有制,该法自然失效。196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在制定时,中国已经取消了“私有制”,所以,这部法规只对矿业工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做了原则的规定,不具有界定产权的性质。以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1986年中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这个矿产资源基本法中并没有“矿业权”或者“矿权”之类的总括性的概念,而只是出现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个权利性概念,随后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法律解释。从此以后,矿(业)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官方的立法文件鲜有出现。界定方法播报编辑要确定一个概念之后来开展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所在:一,为了不使自己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对象处于变动之中,自己有必要稳定的使用同一概念来表征同一事物和行为。二、为了和同行甚至和大众进行沟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被同行甚至公众所知悉。学术研究不是单纯的职业化行为,也不仅仅是一个学者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思考着的人对自己的不断表达,它是一个人演绎生命的一种方式,搞学问在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本能。在以上两个意义中,第一个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的第一个价值,也就是学者对自己的表达,反映了学术的私人性。如果学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为自娱自乐、自话自说的话,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够理解的概念体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绎自己的真理。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极少的民族创设了只有自己能够听说读写的语言一样,又好像一些速记师自创一些只有自己能够知其含义的符号从而达到速记的目的一样。但是,这种完全的表达式学术在社会科学中却不可取。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而社会是由人和人组成的。法律所研究的对象就是需要由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和社会建立一套可以通用的概念体系。而只有这样一种可供交流的表达才是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有价值的表达。自我表达的的可供交流性反映出学者对人文和社会的高度负责,体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矿业权概念的方法就是:考察哪一个词语能够在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中能够表征出所论及事物或者行为的基本特性。而在法学研究者的视野里,“所论及的事物和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调整或规制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所以给出这一个定义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矿业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播报编辑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那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使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察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综上所述,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依法治理播报编辑2018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省级发证的13宗采矿权和26宗探矿权已全部处置到位,预计2018年底可以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 [2]2018年11月,由张掖市国土资源系统承担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77个矿业权(117个整治点)项目已全部完成矿山环境整改任务,整改率达100%。矿业权注销工作全面完成。非煤矿业权补偿式退出工作全面完成,完成率均达到100%。率先在全省第一个完成了双重任务。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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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名矿业权别    名矿权包    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含    义矿产资源使用权目录1由来2分类3交易4法律概念5概念分歧6界定方法7法律关系8依法治理由来播报编辑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分类播报编辑矿业权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交易播报编辑矿业权交易包括两类:出让与转让。矿业权的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法律概念播报编辑矿产资源能够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是一种法律上的物。法律不仅规制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物,也需要对自然界的物进行规制,尤其是在其进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和消费系统之中。作为物的矿产资源在进入这个生产和消费系统中时,体现着人类对物的效用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关系着人和人间的巨大利益。法律在这种巨大的利益关系中,不可能漠然视之。分析文献可知,在矿业领域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长期以来,在矿业经营、资源管理、法学研究中人们用不一致的概念体系分析和表达着相关权利。矿业在人类文明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将矿业与法律联系起来、与权利联系起来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矿业权概念的形成和确定的过程,就是矿业相关权利在社会中生长和发育的过程。多数法学研究者用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一对概念来分析和表达矿业中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文中可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对其含义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基于国家的明文规定,法学界在对矿业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时,通常也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学理的探讨。在这两个概念中,法学界人士似乎更加青睐采矿权这个概念,多数民法教材在物权部分的叙述中往往提及采矿权这一概念,并试图通过这个概念来说明一些特别的物权的存在。对于探矿权,多数民法学者没有进行过系统论述。但对这两个概念的上位概念却始终没有一个多数人认可的概念,在矿业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表述。在论及矿业相关权利时,学者们通常使用矿业权或者矿权这两个并没有被相关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解释,但是却被学者所广泛采用的概念。多数学者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认为矿权是矿业权的简称。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有不同内涵和外延,在使用上进行排他使用,也就是只使用其中一个。下面介绍和分析一些学者的概念:《论矿业权出让的法律原则》中认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依法经国家批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将矿产资源加工成矿产品进行销售,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现行矿权法律制度实施的反思和建议》中认为:“矿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即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上两位学者认为矿业权和矿权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并且认为矿(业)权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可以说国内多数学者是在这一理解层面上使用矿业权和矿权两个概念的。但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并不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简单相加。他们认为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有些学者把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再加上采矿权而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还有学者认为,矿业权的概念和矿权的概念不能互换,并且认为,在与矿相关权利中研究中,采取矿权的表述最为合适,也最能概括因矿这一特定物而产生的权利群。矿权是指因矿而产生的权利的总称。矿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和总称,矿权包括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2023年4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3]概念分歧播报编辑与矿业有关的权利概念在使用上的分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矿业的大发展却是工业革命以来的事情。对于矿物的开采规模与开采范围随着人类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进步。人类从早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采扩大到了包括几乎所有上百种有色金属的开采。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隆起和矿业内部的不断分工细化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形成。上层建筑变化往往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发展也往往滞后于经济领域的变化,所以在法律规制中往往出现空白点。在逻辑顺利上说,先有矿业,然后有矿业法律,就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法律条文和法学概念的产生顺序中,有时候前者产生在前,有时候后者产生在前。作为利用法律来调整利益和管理国家的并且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统治者来说,在制定一部法律的时候,不会过多的考虑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现有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性,他们往往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创设一些概念来构成所立法律中的概念。而这些被立法者所创立的概念往往被法学研究者在学理上所诟病。在对同一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中,当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先于法学研究者的通用概念而产生时,学者们往往借助已有的条文中的概念来研究某一事物、现象或者行为。而在这时,条文中的概念的确定性和学理研究的随意性往往产生冲突。学者们发现,自己所充分论证的概念体系在立法者看来只是功利的选择了几个实践中急需的概念而已。而这时要想使条文中的概念与自己创设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已经没有可能。矿业法律的相关概念上的分歧就是如此。矿(业)权这一概念在中国很早就被人们所使用。清朝末年的洋务运动使中国开始实行工业化发展道路,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矿产资源需求量的迅速增加,由于矿业活动的发展,1898年10月制清政府订出《路矿章程》22条,该章程提出了矿(业)权概念,界定了地权、矿权的区别,这个章程可以说是中国矿业法规的开始。在其后的中华民国时期,矿业方面的法律在进行了适当和必要的修改后,基本上继承了清末的矿业法律制度。建国后,1950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该法基本继承了民国时期的《矿业条例》,允许私人取得矿(业)权,但明显禁止了矿(业)权的私人自由转让。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基本消灭了私人所有制,该法自然失效。196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在制定时,中国已经取消了“私有制”,所以,这部法规只对矿业工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做了原则的规定,不具有界定产权的性质。以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矿(业)权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1986年中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这个矿产资源基本法中并没有“矿业权”或者“矿权”之类的总括性的概念,而只是出现了“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个权利性概念,随后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法律解释。从此以后,矿(业)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官方的立法文件鲜有出现。界定方法播报编辑要确定一个概念之后来开展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所在:一,为了不使自己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对象处于变动之中,自己有必要稳定的使用同一概念来表征同一事物和行为。二、为了和同行甚至和大众进行沟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被同行甚至公众所知悉。学术研究不是单纯的职业化行为,也不仅仅是一个学者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思考着的人对自己的不断表达,它是一个人演绎生命的一种方式,搞学问在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本能。在以上两个意义中,第一个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的第一个价值,也就是学者对自己的表达,反映了学术的私人性。如果学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为自娱自乐、自话自说的话,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够理解的概念体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绎自己的真理。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极少的民族创设了只有自己能够听说读写的语言一样,又好像一些速记师自创一些只有自己能够知其含义的符号从而达到速记的目的一样。但是,这种完全的表达式学术在社会科学中却不可取。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而社会是由人和人组成的。法律所研究的对象就是需要由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和社会建立一套可以通用的概念体系。而只有这样一种可供交流的表达才是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有价值的表达。自我表达的的可供交流性反映出学者对人文和社会的高度负责,体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矿业权概念的方法就是:考察哪一个词语能够在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中能够表征出所论及事物或者行为的基本特性。而在法学研究者的视野里,“所论及的事物和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调整或规制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所以给出这一个定义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矿业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播报编辑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那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使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察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综上所述,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依法治理播报编辑2018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省级发证的13宗采矿权和26宗探矿权已全部处置到位,预计2018年底可以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处置工作。 [2]2018年11月,由张掖市国土资源系统承担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77个矿业权(117个整治点)项目已全部完成矿山环境整改任务,整改率达100%。矿业权注销工作全面完成。非煤矿业权补偿式退出工作全面完成,完成率均达到100%。率先在全省第一个完成了双重任务。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介绍 ||中国各类矿产资源情况及分布_矿床_世界_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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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中国各类矿产资源情况及分布

2022-09-22 17:20

来源:

围圈唠唠嗑

发布于:山西省

原标题:介绍 ||中国各类矿产资源情况及分布

天道矿产品研究院长期进行矿山化验员培训,选矿工程师培训!

选矿试验、矿石化验、岩矿鉴定、人才培训、 选厂承包

以下有各类矿产资源资料共50种,本文主要含各类矿产资源的基本介绍和分布图,以下为主要收集的矿产类型:

一、有色金属(10种):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镍矿、钨矿、菱镁矿、钴矿、锡矿、钼矿、锑矿

二、黑色金属(5种):铁矿、锰矿、铬矿、钒矿、钛矿

三、贵重金属(3种):金矿、银矿、铂族金属

四、稀有金属(5种):锂矿、铍矿、铌矿、钽矿、锶矿

五、稀土元素

六、放射金属(2种):铀矿、钍矿

七、稀散金属(8种):镓矿、铟矿、铊矿、锗矿、硒矿、碲矿、铼矿、镉矿

八、非金属矿(16种):金刚石矿、钾盐矿、磷矿、高岭土矿、膨润土矿、硅藻土、重晶石、硅灰石、石墨矿、石膏矿、萤石矿、滑石矿、盐矿、耐火粘土、硼矿、石棉

种类

01

有色金属矿产

铜矿

中国是世界上铜矿较多的国家之一。总保有储量铜6243万吨,居世界第7位。探明储量中富铜矿占35%。铜矿分布广泛,除天津、香港外,包括上海、重庆、台湾在内的全国各省(市、区)皆有产出。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910处。

矿床类型

从矿床类型看,以斑岩型铜矿为最重要,如江西德兴特大型斑岩铜矿和西藏玉龙大型斑岩铜矿;其次为铜镍硫化物矿床(如甘肃白家嘴子铜镍矿),夕卡岩型铜矿(如湖北铜绿山铜矿、安徽铜官山铜矿),火山岩型铜矿(如甘肃白银厂铜矿等);沉积岩中层状铜矿(如山西中条山铜矿、云南东川式铜矿),陆相砂岩型铜矿(云南六直铜矿)以及少量热液脉状铜矿等。

成矿时代

从铜矿形成时代来看,从太古宙至第三纪皆有铜矿形成。 但从储量规模和矿床数量来看,则主要集中在中生代和早古生代。

铅锌矿

中国铅锌矿资源比较丰富,全国除上海、天津、香港外,均有铅锌矿产出。产地有700多处,保有铅总储量3572万吨,居世界第4位;锌储量9384万吨,居世界第4位。从省际比较来看,云南铅储量占全国总储量17%,位居全国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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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类型

从矿床类型来看,有与花岗岩有关的花岗岩型(广东连平)、夕卡岩型(湖南水口山)、斑岩型(云南姚安)矿床,有与海相火山有关的矿床(青海锡铁山),有产于陆相火山岩中的矿床(江西冷水坑和浙江五部铅锌矿),有产于海相碳酸盐(广东凡口)、泥岩-碎屑岩系中的铅锌矿(甘肃西成铅锌矿),有产于海相或陆相砂岩和砾岩中的铅锌矿(云南金顶)等。

成矿时代

铅锌矿成矿时代从太古宙到新生代皆有,以古生代铅锌矿资源量最丰富。

铝土矿

中国铝土矿资源丰度属中等水平,产地310处,分布于19个省(区)。总保有储量矿石22.7亿吨,居世界第7位。

矿床类型

铝土矿的矿床类型主要为古风化壳型矿床和红土型铝土矿床,以前者为最重要。古风化壳型铝土矿又可分贵州修文式、遵义式、广西平果式和河南新安式4个亚类。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古风化壳铝土矿主要产于石炭纪和二叠纪地层之中,为一水型铝土矿。

镍矿

中国镍矿资源不能满足需要。总保有储量镍784万吨,居世界第9位。镍矿产地有近100处,分布于18个省(区)。

矿床类型

镍矿矿床类型主要为岩浆熔离矿床和风化壳硅酸盐镍矿床两个大类。后者以云南墨江镍矿为代表;前者又分岩浆就地熔离矿床与岩浆深部熔离贯入矿床两个亚类。甘肃白家嘴子镍矿即属深部熔离复式贯入矿床一类。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分析,从前寒武纪到新生代皆有镍矿产出。岩浆型镍矿主要产于前寒武纪和晚古生代,早古生代、中生代也有镍矿产出。风化壳型镍矿则形成于新生代。

钨矿

中国是世界上钨矿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已探明矿产地有252处,分布于23个省(区)。总保有储量WO 2,529万吨,居世界第1位。产量也居世界首位,是我国传统出口的矿产品。就省(区)来看,以湖南(白钨矿为主)、江西(黑钨矿为主)为多,储量分别占全国总储量的33.8%和20.7%;河南、广西、福建、广东等省(区)次之。

矿床类型

在钨矿床类型方面以层控叠加矿床和壳源改造花岗岩型矿床为最重要;壳幔源同熔花岗(闪长)岩型矿床、层控再造型矿床和表生型钨矿床次之。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最早为早古生代,晚古生代较少,中生代形成钨矿最多,新生代钨矿则属罕见。

菱镁矿

中国是世界上菱镁矿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总保有储量矿石30亿吨,居世界第1位。我国菱镁矿的重要特点是地区分布不广、储量相对集中,大型矿床多。探明储量的矿区27处,分布于9个省(区),以辽宁菱镁矿储量最为丰富,占全国的85.6%。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以沉积变质-热液交代型为最重要,如辽宁海城、营口等地菱镁矿产地、山东掖县菱镁矿产地等;沉积型、热液脉型和基性-超基性岩型不具重要意义。

成矿时代

中国菱镁矿主要形成于前震旦纪和震旦纪,少数矿床形成于古生代和中新生代。

钴矿

中国钴矿资源不多,独立钴矿床尤少,主要作为伴生矿产与铁、镍、铜等其他矿产一道产出。已知钴矿产地150处,分布于24个省(区),以甘肃省储量最多,约占全国总储量的30%。全国总保有储量钴47万吨。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有岩浆型、热液型、沉积型、风化壳型4类。以岩浆型硫化铜镍钴矿和夕卡岩铁铜钴矿为主,占总量65%以上;其次为火山沉积与火山碎屑沉积型钴矿,约占总储量17%。

成矿时代

钴矿成矿时代以元古宙和中生代为主,古生代和新生代次之。

锡矿

中国是世界上锡矿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探明矿产地293处,总保有储量锡407万吨,居世界第2位。矿产地分布于15个省(区),以广西、云南两省(区)储量最多,分别占全国的32.9%和31.4%,湖南、广东、内蒙古、江西次之,以上6省(区)共占全国的93%。

矿床类型

锡矿矿床类型主要有与花岗岩类有关的矿床、与中、酸性火山-潜火山岩有关的矿床、与沉积再造变质作用有关的矿床和沉积-热液再造型矿床,以第一类矿床为最重要,云南个旧和广西大厂等世界级超大型锡矿皆属此类。这两个锡矿储量占全国锡总储量的33%。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锡矿成矿时代比较广泛,以中生代锡矿为最重要,前寒武纪次之。

钼矿

中国钼矿资源丰富,总保有储量钼840万吨,居世界第2位。探明储量的矿区有222处,分布于28个省(区、市)。以河南省钼矿资源为最丰富,钼储量占全国总储量的30.1%。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以斑岩型钼矿和斑岩-夕卡岩型钼矿为最重要,前者如陕西金堆城、江西德兴,后者如河南南泥湖钼矿;夕卡岩型、碳酸盐脉、石英脉型次之;沉积型钼-铀-钒-镍矿床有较大的潜在价值,伟晶岩脉型钼矿无独立工业意义。

成矿时代

从钼矿形成时代来看,除少数钼矿形成于晚古生代和新生代之外,绝大多数钼矿床均形成于中生代,为燕山期构造岩浆活动的产物。

锑矿

中国是世界上锑矿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总保有储量锑278万吨,居世界第1位。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11处,分布于全国18个省(区),以广西锑储量为最多,约占全国的41.3%;其次为湖南、云南、贵州、甘肃、广东等省。

矿床类型

锑矿矿床类型有碳酸盐岩型、碎屑岩型、浅变质岩型、海相火山岩型、陆相火山岩型、岩浆期后型和外生堆积型7类,以碳酸盐岩型锑矿为最重要。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除侏罗纪和白垩纪地层中尚未发现有工业矿床外,目前震旦纪到第四纪都有锑矿分布;但其改造成矿的时代主要集中在中生代的燕山期。

种类

02

黑色金属矿产

铁矿

中国是铁矿资源总量丰富、矿石含铁品位较低的一个国家。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834处,总保有储量矿石463亿吨,居世界第5位。

矿床类型

从铁矿成因类型来看,根据程裕淇和赵一鸣等的意见,主要有与铁质基性、超基性岩浆侵入活动有关的岩浆型铁矿床。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看,自元古宙至新生代均有铁矿形成,但以元古宙力量重要。

锰矿

中国锰矿资源较多,分布广泛,在全国21个省(区)均有产出;有探明储量的矿区213处,总保有储量矿石5.66亿吨,居世界第3位。中国富锰矿较少,在保有储量中仅占6.4%。从地区分布看,以广西、湖南为最丰富,占全国总储量的55%。

矿床类型

从矿床成因类型来看,以沉积型锰矿为主,如广西下雷锰矿、贵州遵义锰矿、湖南湘潭锰矿、辽宁瓦房子锰矿、江西乐平锰矿等;其次为火山-沉积矿床,如新疆莫托沙拉铁锰矿床;受变质矿床,如四川虎牙锰矿等;热液改造锰矿床,如湖南玛璃山锰矿;表生锰矿床,如广西钦州锰矿。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自元古宙至第四纪均有锰矿形成,以震旦纪和泥盆组为最重要。

铬矿

中国铬矿资源比较贫乏,按可满足需求的程度看,属短缺资源。总保有储量矿石1078万吨,其中富矿占53.6%。铬矿产地有56处,分布于西藏、新疆、内蒙古、甘肃等13个省(区)藏为最主要,保有储量约占全国的一半。

矿床类型

中国铬矿床是典型的与超基性岩有关的岩浆型矿床,绝大多数属蛇绿岩型,矿床赋存于蛇绿岩带中。西藏罗布莎铬矿和新疆萨尔托海铬矿等皆属此类。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中国铬矿形成时代以中、新生代为主。

钒矿

中国钒矿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五氧化二钒达百万吨以上的有四川(1281.9万t)、湖南(366.8万t)安徽(235.8万t)、广西(203.1万t)、湖北(144.1万t)与甘肃(125.9万t),这六个省(区)共计2357.6万t,占全国五氧化二钒储量的90.8%。

矿床类型

钒矿主要产于岩浆岩型钒钛磁铁矿床之中,作为伴生矿产出。钒矿作为独立矿床主要为寒武纪的黑色页岩型钒矿。

成矿时代

钒矿成矿时代主要为古生代,其他地质时代也有少量钒矿产出。

钛矿

中国钛矿分布于10多个省区。钛矿主要为钒钛磁铁矿中的钛矿、金红石矿和钛铁矿砂矿等。钒钛磁铁矿中的钛主要产于四川攀枝花地区。金红石矿主要产于湖北、河南、山西等省。钛铁矿砂矿主要产于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等省(区)。钛铁矿的TiO2保有储量为3.57亿吨,居世界首位。

矿床类型

钛矿矿床类型主要为岩浆型钒钛磁铁矿,其次为砂矿。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来看,原生钛矿主要形成于古生代,砂钛矿则于新生代形成。

种类

03

贵重金属矿产

金矿

中国金矿资源比较丰富。总保有储量金4265吨,居世界第7位。我国金矿分布广泛,除上海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在全国各个省(区、市)都有金矿产出。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265处。就省区论,以山东独立金矿床最多,金矿储量占总储量14.37%。

矿床类型

金矿矿床分内生、外生两大类。内主矿床中以岩浆-热液破碎带蚀变岩型和石英脉型为最重要,前者如山东焦家金矿,后者如小秦岭地区;沉积改造微细粒型金矿具有较大找矿潜力(如贵州黔西南金矿);砂金矿亦占有重要地位。

成矿时代

金矿成矿时代的跨度很大,从距今约28亿a左右的太古宙开始,一直到第四纪都有金矿形成。但56%的金矿储量集中在前寒武纪,其次为中生代和新生代金矿储量,占总储量的36%,古生代的金矿相对较少,只占5.7%。

银矿

中国是银矿资源中等丰度的国家。总保有储量银11.65万吨,居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秘鲁等国家之后,约处世界第6位。我国银矿分布较广,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均有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569处,以江西银储量为最多,占全国的15.5%。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有火山-沉积型、沉积型、变质型、侵入岩型、沉积改造型等几种,以火山-沉积型和变质型为最重要。

成矿时代

从成矿时代分析,除太古宙和新生代没有发现具工业意义的银矿床外,自元古宙到中生代都有大中型银矿床产出,其中以中生代形成的银矿最多。

铂族金属(含铂、钯、锇、铱、钌、铑)

中国铂族金属矿产资源比较贫乏,总保有储量铂族金属310吨。我国已探明铂族金属的矿区有35处,分布于全国10个省(区),其中以甘肃为最多,占全国总储量57%;其次为云南、四川、黑龙江等省。

矿床类型及成矿时代

铂族金属矿产矿床类型主要为岩浆熔离铜镍铂钯矿床、热液再造铂矿床和砂铂矿床,以前者为最重要,如甘肃白家嘴子矿床即属此类。铂族金属成矿时代主要为古元古代和古生代。

种类

04

稀有金属矿产

铌、钽、锂、铍

国是世界上铌、钽、锂、铍等稀有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的一个国家。总保有储量Nb2O5 388万吨,仅次于巴西,居世界第2位。

我国 铌矿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99处,分布于内蒙古、湖北等16个省(区),以内蒙古最多,占全国铌储量的72%;湖北次之,占24%。

钽矿分布于13个省(区)的92个矿区,总保有储量Ta2O58.4万吨,居世界首位。从地区分布看,江西钽矿最丰富,内蒙古、广东次之,三省合计占全国钽储量72.5%。

锂矿在九个省(区)有分布。已探明储量的矿区43处,保有氯化锂储量1667万吨,氧化锂237万吨,储量居世界第3位。从省(区)看,以青海资源为最丰富,湖北、四川等省次之。

铍矿在15个省(区) 有产出,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77处,总保有储量BeO 23万吨,以新疆、内蒙古铍储量最多,分别占全国的29.4%和27.8%;四川、云南次之,各占16%左右。

以江西宜春铌钽矿、内蒙古白云鄂博铌钽矿、新疆阿勒泰铍、锂-稀有矿、青海锂矿为最重要。

矿床类型

铌、钽、锂、铍矿床类型有内主矿床、外生矿床、变质矿床和叠生矿床4类。内主矿床中主要与酸性岩类和碱性岩-碳酸岩有关,外生矿床中以第四纪盐湖沉积型为主。

成矿时代

铌、钽、锂、铍矿床自元古宙至新生代均有形成,但以中生代和晚古生代为主。

锶矿

中国锶矿资源丰富。总保有储量SrSO4 3290万吨,居世界第2位。但锶矿分布不广,仅六个省(区)有锶矿产出。已探明储量的矿区13处,以青海为多,占全国锶储量48.3%;陕西、湖北、重庆次之。

矿床类型

锶矿矿床类型主要有沉积型、沉积改造型和火山热液型。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以新生代为主,中生代次之。

种类

05

稀土元素矿产

稀土是门捷列夫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15个元素和39号元素钇的总称。中国是世界上稀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素有"稀土王国"之称,总保有储量TR2O3约9000万吨,居世界第1位。全国稀土矿探明储量的矿区有60多处,分布于16个省(区),以内蒙古为最,占全国的95%,湖北、贵州、江西、广东等省次之。

矿床类型

我国稀土矿产多与其他矿产共生,南方以重稀土为主,北方以轻稀土为主。

成矿时代

稀土矿自元古宙至新生代均有矿床形成,尤以中生代的燕山期为盛。

种类

06

放射金属矿产

铀矿

中国是铀矿资源不甚丰富的一个国家。据如今我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陆续提供的一批铀矿田的储量推算,我国铀矿探明储量居世界第10位之后,不能适应发展核电的长远需要。我国共探明大小铀矿床(田)200多个,矿床规模以中小为主(占总储量的60%以上)。

矿床类型

矿石品位偏低,通常有磷、硫及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矿产与之共生或伴生。矿床类型主要有花岗岩型、火山岩型、砂岩型、碳硅泥岩型铀矿床4种。

成矿时代

中国铀矿成矿时代的时间跨度为距今1900~3百万年之间,即古元古代到第三纪之间,以中生代的侏罗纪和白垩纪成矿最为集中。

钍矿

我国钍资源比较丰富,据不完全统计。23个省和地区都已发现具有相当数量的钍资源。2005年中国科学院的资料显示,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区钍储量约为22万吨,占全国钍矿产储量28.6万吨的77.3%。

矿床类型

以独居石砂矿类型的钍资源分布最广、储量最大,其次为与稀有、稀土矿产资源伴生的钍资源,还有与变质岩有关的钍资源。按照赋存围岩的不同,钍资源可以分为:岩浆岩型、沉积岩型和变质岩型。

种类

07

稀散元素矿产

稀散金属通常是指由镓(Ga)、铟(In)、铊(Tl)、锗(Ge)、硒(Se)、碲(Te)和铼(Re)7个元素组成的一组化学元素。但也有人将铷、铪、钪、钒和镉等包括在内。

稀散金属矿产已探明有储量的矿区:锗矿33处,镓矿112处,铟矿59处,铊矿12处,硒矿53处,碲矿26处,铼矿11处,镉矿148处。

稀散元素在自然界里主要以分散状态赋存在有关的金属矿物中,如闪锌矿一般都富含镉、锗、镓、铟等,个别还含有铊、硒与碲;黄铜矿、黝铜矿和硫砷铜矿经常富含铊、硒及碲,个别的还富含铟与锗;方铅矿也常富含铟、铊、硒及碲;辉钼矿和斑铜矿富含铼,个别的还富含硒;黄铁矿常富含铊、镓、硒、碲等。

种类

08

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矿

中国金刚石矿资源比较贫乏。全国只有4个省产有金刚石矿。探明储量的矿区有23处,总保有储量金刚石矿物4179千克。从地区分布来看,主要产于辽宁,其储量约占全国的52%。

矿床类型

在矿床类型方面,我国金刚石矿以原生矿为主,砂矿次之。

成矿时代

金刚石矿成矿时代以古生代和中生代燕山期为主,第四纪砂矿亦具一定的工业意义。

钾盐矿

中国是钾盐矿产资源贫乏的国家,仅在六个省(区)有少量钾盐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28处,总保有储量KC14.56亿吨。我国钾盐主要产于青海察尔汗盐湖,其储量占全国的97%。

矿床类型

钾盐矿床类型以现代盐湖钾盐为主,中生代沉积型钾盐矿和含钾卤水不占重要地位。

磷矿

中国磷矿资源比较丰富。全国26个省(区)有磷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412处,总保有储量矿石152亿吨,居世界第2位。从分布看,以湖北、云南为多,分别占22%和21%。

矿床类型

磷矿矿床类型以沉积磷块岩型为主,储量约占80%。内主磷灰石矿床、沉积变质型磷矿床次之。鸟粪型磷矿探明储量极少。

成矿时代

我国磷矿的成矿时代主要为震旦纪和早寒武纪,前震旦纪、古生代也有磷矿产出。

高岭土矿

中国高岭土矿资源丰富。在全国21个省(区)208个矿区探明有高岭土矿,总保有储量矿石14.3亿吨,居世界第7位。从地区分布看,广东最多,陕西次之。分别占全国储量的30.8%和26.7%。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有风化壳型、热液蚀变型和沉积型3种,以风化壳型矿床为最重要,如广东、福建的高岭土矿区。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主要为新生代和中生代后期,晚古生代也有矿床形成。

膨润土矿

中国膨润土矿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全国23个省(区)皆有膨润土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86处,总保有储量矿石24.6亿吨,居世界第1位。地区分布上以广西、新疆,内蒙古为多,分别占全国储量的26.1%、13.9%和8.5%。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可分沉积型、热液型和残积型3种,以沉积(含火山沉积)型为最重要,储量占全国储量的70%以上。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主要为中、新生代。在晚古生代也有少量矿床形成。就矿石成分看,钠基膨润土和钙基膨润土在总储量中分别占约27%和31%。

硅藻土

中国硅藻土资源丰富。全国10个省(区)有硅藻土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354处,总保有储量矿石3.85亿吨。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在地区分布上,以吉林最多,占全国储量的54.8%。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主要为火山物源沉积型矿床(吉林长白、山东临胸、浙江嵊州市硅藻土矿等)和陆源沉积型(云南寻甸、四川米易硅藻土矿等)矿床。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集中在第三纪和第四纪,以第三纪为主。

重晶石

中国重晶石资源相当丰富,分布于全国21个省(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03处,总保有储量矿石3.6亿吨,居世界第1位。就省(区)而论,以贵州省重晶石矿最多,保有储量占全国的34%。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以沉积型为主(如贵州天柱、湖南贡溪、广西板必、湖北柳林重晶石矿等),占总储量的60%。此外,还有火山-沉积型(如甘肃镜铁山伴生重晶石矿)、热液型(广西象州县潘村)和残积型(广东水岭矿)。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以古生代为主,震旦纪及中一新生代也有重晶石矿形成。

硅灰石

中国硅灰石资源丰富。全国14个省(区)有硅灰石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31处,总保有储量矿石1.32亿吨,居世界第1位。吉林省硅灰石矿最多,占全国的40%。

矿床类型

硅灰石矿床类型有夕卡岩型(如吉林龙井、湖南常宁、江苏溧阳等)、接触热液变质型(如吉林梨树、江西上高)和区域变质型(如吉林浑江)3种,以前两种为主。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主要为石炭纪、二叠纪,其次为泥盆纪、志留纪和寒武纪。

石墨矿

中国石墨矿资源相当丰富。全国20个省(区)有石墨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91处,总保有储量矿物1.73亿吨,居世界第1位。从地区分布看,以黑龙江省为最多,储量占全国的64.1%,四川和山东石墨矿也较丰富。

矿床类型

石墨矿床类型有区域变质型(黑龙江柳毛、内蒙古黄土窑、山东南墅、四川攀枝花扎壁石墨矿等)、接触变质型(如湖南鲁塘、广东连平石墨矿等)和岩浆热液型(新疆奇台苏吉泉矿等)3种,以区域变质型为最重要,不仅矿床规模大、储量多,而且质量好。

成矿时代

石墨矿成矿时代有太古宙、元古宙、古生代和中生代,以元古宙石墨矿为最重要。

石膏矿

中国石膏矿资源丰富。全国23个省(区)有石膏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69处,总保有储量矿石576亿吨。从地区分布看,以山东石膏矿最多,占全国储量的65%。

矿床类型

石膏矿以沉积型矿床为主,储量占全国90%以上,后生型及热液交代型石膏矿不很重要。

成矿时代

石膏矿在各地质时代均有产出,以早白垩纪和第三纪沉积型石膏矿为最重要。

萤石矿

中国是世界上萤石矿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总保有储量CaF2 l.08亿吨,居南非、墨西哥之后,处世界第3位。已探明储量的矿区有230处,分布于全国25个省(区)。以湖南萤石最多,占全国总储量38.9%。

矿床类型

矿床类型比较齐全,以热液充填型、沉积改造型为主,伟晶岩型等类型不具重要意义。

成矿时代

萤石矿主要形成于古生代和中生代,以中生代燕山期为最重要。

滑石矿

中国滑石矿资源比较丰富。全国15个省(区)有滑石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43处,总保有储量矿石2.47亿吨,居世界第3位。从省(区)分布看,以江西滑石矿最多,占全国的30%。

矿床类型

滑石矿矿床类型主要有碳酸盐岩型,如辽宁海域、山东掖县等产地和岩浆热液交代型,如江西于都、山东海阳等产地,以碳酸盐岩型为最重要,占全国储量的55%。

成矿时代

成矿时代主要为前寒武纪,古生代、中生代次之。

盐矿

中国盐矿资源相当丰富,除海水中盐资源外,矿盐资源在全国17个省(区)都有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150处,总保有储量NaCl 4075亿吨,以青海省为最多,占全国的80%。

矿床类型

盐矿可分岩盐、现代湖盐和地下卤水盐3种类型,以现代湖盐为主,如柴达木盆地的现代盐湖。

成矿时代

盐矿形成时代主要为中、新生代。

耐火粘土

中国耐火粘土资源丰富。总保有储量矿石21亿吨。探明储量的矿区有327处,分布于全国各地。以山西耐火粘土矿最多,占全国总储量的27.9%;其次为河南、河北、内蒙古、湖北、吉林等省(区)。

矿床类型

按成因矿床可分沉积型(如山西太湖石、河北赵各庄、河南巩县、山东淄博耐火粘土矿等)和风化残余型(如广东飞天燕耐火粘土矿)两大类型,以沉积型为主,储量占95%以上。

成矿时代

耐火粘土主要成矿期为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次之。

硼矿

中国硼矿资源比较丰富。全国14个省(区)有硼矿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63处,总保有储量居世界第五位,就省(区)而言,以辽宁硼矿最多,储量占全国的57%。

矿床类型

硼矿类型以古元古代沉积变质型为主,如辽宁营口、宽甸等地的硼矿,是我国硼矿资源的主要来源;现代盐湖沉积型硼矿也很重要,如青海和西藏的一些盐湖硼矿。

石棉

中国石棉矿资源比较丰富。全国15个省(区)有石棉产出。探明储量的矿区有45处,总保有储量矿物9061万吨,居世界第3位。青海石棉矿最多,储量占全国的64.3%。

矿床类型

我国石棉矿床的成因类型主要有超基性岩型和碳酸盐岩型两类,前者规模大,储量占全国的93%。

成矿时代

石棉成矿时代有前寒武纪、古生代和中生代,以古生代成矿为最重要。

整理自:中国选矿技术网、中国非金属网

来源:矿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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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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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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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021-09-2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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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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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 安蓓)记者24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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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记者24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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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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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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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虚拟货币整治全面升级!清退挖矿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实习生 侯嘉成 澎湃新闻记者 荣迅2021-09-26 07:14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全面升级,清退“挖矿”活动与禁止相关业务活动双管齐下。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委《通知》”),宣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央行《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胡捷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两个《通知》重申了往年对于虚拟货币的规定,但在整治政策上施行了更加严厉的部署。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门联合发文,叫停首次代币发行(ICO),并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后,国内虚拟货币场内交易所全部退出,转战海外。但是,这些转战海外的交易所仍吸引了不少国内投资者,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现较大涨幅,炒币热度再度扩大。另一方面,比特币的生产过程——挖矿是高耗能活动,虽然也几经各地政府清退或限制,但随着比特币行情走好,也出现了一副疯狂景象。发改委《通知》指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郝毅对澎湃新闻表示,随着大量资本涌入虚拟货币市场,挖矿人数剧增,通过挖矿产生虚拟货币的成本越来越高,据统计,挖1枚比特币要消耗184634度电。由于我国出于民生保障,电费较低,因此大部分矿机在我国。“大量的能源消耗在没有实际价值的挖矿上,是一种能源的浪费,不利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我国经济,也会催生民间炒币等非法行为,让没有投资专业知识的百姓进入高风险市场,不利于保护百姓财富。”郝毅说道。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杨对澎湃新闻表示,从计算挖矿到硬盘挖矿的各种“创新”,都极大的消耗宝贵的电力能源,尤其在内蒙古、青海、四川等地较多的依附电站挖矿活动很多,不利于我国2030年碳达峰的实现,也不利于2060年我国碳中和目标的达成。他还表示,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威胁到了金融生态的稳定,现在又有很多上市公司购买储备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都会有较大的风险,还会带来较多的难以追踪的恐怖融资、洗钱等犯罪行为,这都引起了国家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在对虚拟货币的整治上,中国始终处于世界前沿。今年以来,国家以及地方监管部门曾多次就整治虚拟货币做出部署。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此前,内蒙古已经开始清退辖区内比特币挖矿活动,此后四川、青海、云南等更多省份加入清退比特币挖矿的行列。9月14日,河北省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整治,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巨大,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其兑换、交易对我国金融秩序干扰性强,金融风险隐患大,且多与黑灰产相关;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孙杨表示,现在中国大力提倡绿色金融ESG,而虚拟货币挖矿是高能源消耗的活动,非常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建设,不利于金融对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贡献。胡捷认为,中国参与炒作人数较多的社会民情增强了政府对虚拟货币的风险意识。当众人追逐泡沫,而监管手段不能及时跟上时,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使大量的人受伤害。当下留给监管当局的时间空间并不充裕,因此政府采取了比较简单直接的动作。“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以散户居多。禁止私人加密货币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同时,我国一直强调金融要‘脱虚向实’,资本要用在服务实体经济上。“郝毅说,私人加密货币市场不产生任何价值,资本进入只能空转,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整治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发改委《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此外,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存量项目主要是交易所和挖矿项目。在法律的注册意义上,大部分交易所都已搬出中国。然而交易所的实际业务,包括技术和支持服务在国内都仍有所留存。而挖矿项目也在近几个月显现出海热潮,很多都搬迁至加拿大和俄罗斯。”胡捷说道。对于有序退出,郝毅表示,搭建矿场不止涉及电力供应,还有电脑硬件,场地等诸多前期投入,需要时间逐渐有序的处理这些前期投入,避免“休克疗法”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发改委《通知》指出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而央行《通知》则指出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后续监管部门定会出台很多细则和具体的行动,对于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将启动在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专向深度、长期的整治。“孙杨说道,现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变化多端,隐藏性很强,比如通过数字艺术品拍卖的形式,要加强涉及虚拟货币的各种隐藏变种的研究和识别。孙杨还表示,要将虚拟货币的整治纳入到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相关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的长效考核上来。“整治虚拟货币过程中应科学推进,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用新的技术来做一些传统金融已经存在的业务,因此传统的金融框架本身是能够应对的。” 胡捷说,即便有一些新的技术特征,也可以进行适当的研究。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十部门发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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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发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6:54:35

央视网 | 2021年09月24日 1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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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编辑:戴萌萌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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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答记者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答记者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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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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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答: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的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问: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治措施?  答:在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基础上,《通知》对新增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分别提出了具体整治措施。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二是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四是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存量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二是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三是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四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五是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六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通过以上综合性措施,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效。  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后续有何工作考虑?  答:随着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印发,各有关方面将采取更大力度开展核查整治工作,大型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出现一些新特征,如从集中式向分散式、小规模转变,隐蔽性更强,精准识别难度更大。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新特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及时研究出台针对性举措。二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电网企业、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三是强化督促落实。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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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

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淘汰-新华网

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淘汰-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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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 12 08:40:18

来源:证券日报

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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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淘汰

2022-01-12 0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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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也与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推动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

  自去年以来,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向清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禁止打着高科技新基建等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去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就买卖“矿机”、“挖矿”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矿机”行为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向清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通过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劝导挖矿者放弃“矿机”,不再充当“矿工”,全面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从而加快引导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并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昱成建议,结合业界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将“挖矿”程序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回连全流程进行全程监测,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纵深联动防御,保障人民利益。(记者 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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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层级:国家级

发文系统:发改 工信 财政 税务 市场监管 银保监 能源 银行 公安 其他

发文日期:2021-09-03

所在行业:采矿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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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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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原标题: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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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改委通报:我国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业界指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然而,近年来却流行起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甚至以此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多部门联合开展全面全链条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  业内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  持续高压态势  欢迎监督举报  1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值得注意的是,在通报肖毅违纪违法的问题中有一条提及,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是我国首例政府公职人员因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受到严肃处理。  在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发改委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以高压态势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  对此,业内人士评析,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还是分散式的个人“挖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发改委对非法“挖矿”持续整治,不仅严查国有单位机房“挖矿”,个人行为也存在风险。目前各省市区已开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排查工作,包括IP地址总数、IP地址归属和性质等。  11月17日,贵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的公告》表示,该市将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开通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企业、网吧;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扰乱金融秩序  消耗能源资源  所谓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以比特币为例,实质是以专用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随机哈希函数的正确答案,进而争夺区块的记账权,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  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危害,首先就是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辉分析指出,现如今比特币的价格主要是由投资者参与其中,通过大量资本的买进卖出来推动比特币的价值不断上涨。但这种虚拟货币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如果有巨量、大额资本都抽身离场,那么比特币价格将会大幅下挫、缩水,众多散户投资者很有可能赔得一干二净,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更何况目前还有很多虚拟货币主要应用于灰色地带。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很多电信诈骗资金都流入虚拟货币市场,骗子用骗来的钱,去购买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是匿名的,造成的结果就是难以追回涉案资金。  这些违法犯罪的资金再加上其他大量投资资金聚集,成为推升虚拟货币价格一路飙升的“背书资本力量”,会给那些参与其中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同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还会消耗大量能源资源。据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在虚拟货币的“挖矿”上耗电量为1340亿度电。每“生产”一个比特币,消耗的能量相当于三口之家一年的用电量。大规模的非法“挖矿”活动将对我国能源电力消耗造成很大冲击,不利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为此,国家发改委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再加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非法属性  实施联合围剿  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力度整治非法“挖矿”活动。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实,这已经不是央行第一次强调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了。  早在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还强调公民投资、使用这类虚拟货币需谨慎,一旦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指出,上述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传递了十分明确的信号:对待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当前政策主基调已经明确,那就是不设增量,退出存量。  “未来中国将全面退出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企图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炒作的机构或平台要马上收场。”施正文说。

编辑:罗萌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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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阅读: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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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还有谁在“挖矿”?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严管之下,还有谁在“挖矿”?2022-02-24 20:1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虚拟货币“挖矿”带来高电耗,同时隐含金融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出台了严监管举措。严监管之下,各地针对“挖矿”企业的用电清理整顿也不断收紧,并从过去的拉闸断电扩展至查封矿机、排查IP。经过多管齐下,中国比特币挖矿算力断崖式下跌,虚拟货币“挖矿”在国内被全面禁止。目前,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地区遇到一些新问题也需引起重视。  赵乃育 绘严管之下国内算力归零 小散“挖矿”仍未绝迹洪剑(化名)是上海一家视频制作公司的后期剪辑师,他的同事朋友绝想不到,这样一位每天按时打卡的年轻人“家里有矿”。三年来,洪剑指挥一江之隔的江苏老家的父亲启动系统,自己用远程控制软件操作“矿机”挖掘虚拟货币,直到10月中旬因每月用电量3.5万度,远超正常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量,被列为用电异常户而暂停供电。事实上,洪剑最初远程操控老家的机器,只是为了工作上的“视频渲染”,但看到虚拟货币的疯狂走势,他将老家3层小楼的顶楼改造成“矿场”,陆续添置50余台设备,加入了“挖矿大军”。“比特币需要专业的矿机,普通电脑设备只能挖以太币。2017年初,以太币每个才10美元,到了2018年初已经涨到了每个1000美元。”洪剑说。记者在现场看到,3楼有2间房,其中一间摆满了货架,上面分区域编号排列着显卡、主板和电源,为了散热打通墙壁安装了大型电扇。另一间作为库房,堆满了机器设备。打开操作主机进入“挖矿”程序,显示屏上清晰地显示着“开始挖矿”的字眼。因添置的机器越来越多,普通民用电已无法满足“挖矿”需求,于是洪剑以个体工商户“计算机销售与服务”名目,向当地供电所申请安装250kv变压器。在被列为用电异常户前,平均每个月大概能挖3个以太币。“每个月电费2万多元,算上设备投入基本上收支平衡,没挣到钱。”洪剑说,他准备趁着显卡价格还不错,把设备变卖收手不干。虚拟货币“挖矿”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耗极高。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整治“挖矿”,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记者注意到,由于耗电量大,此前规模化、产业化“挖矿”项目布局逐水电、火电而居,主要聚集在内蒙古、新疆、四川、云南等中西部地区。一些地方为消纳富余电力,带动地方税收和经济发展,通过建设数据中心的名义招商引资,让“挖矿”项目大干快上。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强调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这被外界视为国家层面首次对比特币“挖矿”与交易明确提出打击要求。由此,一些“挖矿”项目被火速拉闸断电,直到11部门联合发文,动辄日耗电上百万度的大型“矿场”退出殆尽。2021年10月,剑桥替代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5月至7月间,中国在全球比特币“挖矿”活动中所需的计算能力所占份额从44%降至0,美国、俄罗斯、柬埔寨成为矿业新中心。而2019年,中国在全球算力中所占份额为四分之三。“这个统计数据说明,目前中国比特币‘挖矿’算力已经在宏观上‘功能性为零’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系主任刘晓蕾教授说,但不排除还有通过海外代理继续“挖矿”的,或是还有散落在各地,在统计意义上规模较小的矿场。从各地情况看,虽然机构等规模化“挖矿”在国内被全面禁止,但不乏一些个人“挖矿”行为在各地依然存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在其官网上发文称,监测发现该省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4502个,消耗算力资源超10PH/s,耗能26万度/天。“挖矿”活动主要集中在以太坊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循着这一线索,记者先后前往徐州、常州、苏州、南通等地市调研,未发现大型“挖矿”项目。查实的“挖矿”IP地址多为个人“挖矿”行为,例如徐州查实的“挖矿”IP地址归属于两家网吧。这类藏身于居民楼和网吧的小散“挖矿”行为在其他一些地方同样存在。例如,2021年10月下旬,北京朝阳区一小区居民利用消防楼道摆放电脑“挖矿”被举报查实。同时,江苏、浙江等地监测发现有人涉嫌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挖矿”行为。大面整治收效良好 对个人“挖矿”监管仍存盲区关于下一步的整治工作,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2021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各地监管要求也在不断升级。但记者实地走访了解到,由于资源禀赋不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同时,由于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存在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协作性差、权责关系模糊等问题。尤其对于现阶段出现的非企业“挖矿”行为的管控仍存监管盲区。“自然人分散式‘挖矿’不是规模化的,也不是企业性质的,发改委、工信部对这类‘挖矿’行为没有办法。”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说,过去监管更多是从禁止虚拟货币炒作角度去整治,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挖矿”,挖到“矿”一般都会交易,都可以从此环节切入监管。但是如果挖了矿没有交易,确实很难查处。“我们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上级移交的虚拟货币‘挖矿’第一批监测名单,经过核查,目前反馈的问题IP均为个人行为。”一位地市发改委负责人说,上级部门通知整治对象是“挖矿”项目,要求将其列入淘汰类产业,但对于个人“挖矿”行为尚没有具体要求。“我们在辖内筛选出的4户也均为居民用户,但只要他们不偷电、不欠电费,除了持续监测,我们对其不能采取限制性措施。”国家电网江苏一家地级市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对其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费,综合算下来,电费反而更便宜。“从网络安全角度来监管,运营商只能监控流量,无法监测能耗,因此很难发现‘挖矿’行为。”一位地市网信办负责人说。“单纯从用电量也看不出问题,如今‘挖矿’的大多为个人行为,能源消耗少,我们只能通过上级部门的数据反馈,再与通信管理等部门核查。”上述地市发改委负责人称,“挖矿”是一种算力,需要从流量、算力、能耗、资金流向渠道等多方面筛查,才能做到全流程或者全链条监管。“链”“币”分离 促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机制、加密算法等特点,使其具备脱离监管的可能性,在未有效解决此问题之前,对虚拟货币的严禁或高压监管态势不可放松。“虚拟货币等加密资产具有金融属性,一旦涉及交易必然应该是被强监管的。”刘晓蕾说,纵观加密资产产业链的若干环节,不管是前端的“挖矿”、发行,还是中间的交易环节,在国内均有严格的监管。虚拟货币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不与经济的基本面挂钩,但也需要看到,中国对加密资产监管一以贯之是“链”“币”分离的态度: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防范加密资产交易相关风险。刘晓蕾认为,中国区块链产业在监管政策的支持下,仍大有可为。“此前我国已明确要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而生产要素的交易一直是个瓶颈,在对大数据管理要求日益规范化的当下,在区块链存证的基础上,打造基于隐私计算的数据流转平台意义重大。”她说。“区块链技术很好,但应用前提是多方互信,并且愿意共同参与,但绝大多数的应用场景很难实现。”一位在数字经济领域资深从业者说,他们与一些地方政府合作“上链”项目时发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普遍。本来区块链技术是去中心化的,但做到最后,往往变成多个单一部门的区块链,让所谓的去中心化,又做成了中心化,这类情况值得研究。受访专家普遍对“链”“币”分离的监管方式表示支持,认为打击虚拟货币的同时,要保护、发展区块链技术等数字科技。中国具有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未来应用前景广阔,但相关产业如何不走偏,不落入违法金融活动的轨道,如何明晰各方权责边界,完善大数据治理体系,也是未来监管的重点。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毛海军等多位受访专家提出建议:一是对个人(家庭)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合法性进行界定,明确哪些行为应纳入整治范围。二是统一监管目标,明确权责边界,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不同步的问题。同时,开展监管探索与创新,通过电力部门和电信以及公安部门联合协同,通过对异常用电、异常网络流量实时监控,打击非法“挖矿”。三是继续保护、发展区块链技术等数字科技。来源丨经济参考报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